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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


▶▶ 目的

  • 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台灣天使投資環境,藉由與天使投資人及國內外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並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及後續發展營運資金,運用天使投資人及投資機構投資經驗,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

  • 本方案以扶植風險性較高新創企業為主要目的,而非以財務獲利報酬為單一考量。

 

▶▶ 投資對象

  • 由國發基金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於我國登記設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

  • 設立未逾5年、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億元之企業。

  • 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申請資格

  • 本方案由天使投資人或新創事業提出申請,新創事業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者,本基金得優先考量投資。

  • 本方案之天使投資人係指至少能提供 1 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如下列機構、組織或其成員:

    • 天使投資基金

    • 創業投資事業

    • 天使投資組織

    • 天使投資俱樂部

    • 加速器或育成中心

 

▶▶ 方案額度

  • 由國發基金匡列新臺幣 50 億元辦理。

 

▶▶ 投資原則

  • 本方案天使投資人應提供投資對象輔導協助及與本基金共同搭配投資,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本方案投資對象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限。

  • 本基金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2,000 萬元為原則。

  • 新創事業申請本方案投資,若已取得累計募集資金或管理資產達美金 10 億元以上之國內外投資機構承諾投資,本方案對該事業初次投資金額得提高至新臺幣 3,000 萬元,惟不超過該投資機構投資金額。

  • 本方案已投資事業後續辦理增資時,本方案參與該事業後續現金增資金額加計已投資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 1 億元。

  • 本基金將依地區、產業、經營團隊成員組成情形提高共同搭配投資比率。

  • 本基金加計其他政府機構之官股比率占被投資事業股權比率應低於 50%。

  • 天使投資人應充分揭露與申請本基金共同投資事業之利害關係。

 

▶▶ 受理機構及地點: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服務辦公室

(即本方案執行機構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4 段 133 號 10 樓 C 室)。

 

▶▶ 受理期間:即日起至至114年12月31日止均得受理申請。

 

更多資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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