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畫說明
為提昇臺北巿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須知。
▶▶ 申請類型及項目(每一申請案應就以下申請類型及申請項目各擇一申請)
序號 | 申請類型 | 申請項目 |
1 | 專業藝文類申請類型包括: 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 | 創作、演出/映演、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推廣、研習進修、營運扶植、其他。 |
2 | 社區文化類 | 藝文活動、研習推廣、文化生活紀錄、文化調查、其他。 |
3 | 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 | 藝文活動、文化生活紀錄、其他。凡身心障礙者、老人、青少年、兒童、性別、客家、新住民、勞工、眷村文化等,及原住民族之各類型藝文創作或相關活動並對弱勢族群之文化、藝術領域有所提昇者,均屬之。 |
4 | 設計類 | 創作、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研習推廣、研習進修、城市空間美化。凡以城市美學、社會設計、空間設計及改造為目標,辦理相關設計規劃,讓設計思維導入市民生活中,發揮本市設計能量、都市價值及文化創意內涵打造城市特色者,均屬之。 |
▶▶ 補助經費
本年度藝文補助預算總金額為新臺幣8,000萬元整。(實際金額以議會通過預算為準)。
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預算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 受理時間
常態二期 | 受理收件時間 | 計畫時程 |
第1期 | 11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 | 限114年1月1日以後之計畫, 並於114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
第2期 | 1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 限114年7月1日以後之計畫, 並於114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
▶▶ 申請方式
紙本送件或網路線上申辦(兩者擇一)
申請案須於申請截止日晚上23:59前成功上傳申請案(以系統收到申請案之時間為依據)
更多資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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