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 Rufina Huang
- 4月3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 計畫說明
基隆市政府為鼓勵轄內中小企業創新技術或服務,特訂定本須知,以提供轄內廠商創新應用或研發補助,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
▶▶ 申請資格(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 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依政府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法令,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臺南市轄區域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申請廠商或其負責人近 3 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 易、洗錢與賄絡等)事實經判決有罪者。
申請廠商及其轉委託單位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 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 錄為準)
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非營業中。
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股東及受僱員工,任一名執行本計畫擔任輔導專案辦公室計畫成員,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申請對象: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本市管轄區域內:
「個別申請」:係指個別、中小企業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聯合申請」:係指2家中小企業,以聯合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跨領域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申請本市地方型SBIR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 ,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曾獲本府相關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申請。
在受理申請公告中明確規定同一廠商同一計畫年度以申請1件為原則,已連續2年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第3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 計畫內容
內容特質 | 說明 | |
創新技術 (所提計畫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 | 創新應用 | 以未曾獲本計畫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 性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
創新研發 | 「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 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² 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²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²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含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 |
創新服務 | 1. 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2.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其類型如下: ² 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或其他經經濟部及本府認定之計畫範圍。 ² 由一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其類型如下: ² 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臺,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² 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 |
申請廠商符合下列項目者,於技術審查階段,得酌予加分: | 1. 本市成立未滿八年。 2. 以聯合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3. 綠色永續產業。 4. 港灣經濟。 5. 申請人為負責人且設籍本市年滿 18 歲至 45 歲之青年創業。 6. 首次提出計畫補助申請。 |
▶▶ 申請對象及補助上限
申請對象 | 說明 | 補助上限 (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50%) |
個別申請 | 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限1家業者申請) | 100萬元 |
共同申請 | 共同申請之聯合廠商須具備以下文件: (1)參與業者皆須符合申請資格。 (2)聯合申請送出後,變更任一成員者,不符申請資格。 (3)申請類別之結合業者間,須具有緊密連結之合作關係,並於核心技術間具有互補性。 (4)申請案計畫書內,應檢附各參與業者之協議書,其內容包 括:各參與開發業者協議之工作、經費劃分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等說明。 (5)申請案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直系血親ㄧ親等之親屬關係。 (6)申請案任一成員放棄補助資格,則視同計畫終止。 (7)聯合機制以鼓勵兩家廠商,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跨領 域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 200萬元 (每家上限分別為100萬元) |
▶▶ 受理期間及計畫期程
即日起至 114 年 5月 29 日(星期四)17 點止,以郵戳為憑。
申請計畫期程最長一年,但不得短於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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